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吉林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建规〔2019〕1号,以下简称《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细则》、《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和监管,依照《细则》、《条例》和施工合同,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实履行安全责任。
第三条 施工安全管理全程在学校基建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理内容包括:
1、基坑及边坡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6、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焊接、切割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等。
第五条 组织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层负责。
(一)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监管部门,部门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对履行《细则》、《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工作进行分解,精心安排,跟踪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确保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全面落实。
(二)具体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系统收集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熟练掌握与本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要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办公室领导及时协调处理。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规划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建筑设计图、场区总平面图等资料,施工单位根据资料编制危大工程的专项方案设计。
(二)对于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监测的危大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检测、监测。
(三)参加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
(四)对发生危大工程安全事故,待应急抢险结束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五)参加施工现场监理例会,全面掌握建筑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协调解决处理。
(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包括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检查制度
(一)施工前检查:
1、对施工单位的检查:检查项目部的安全岗位责任制、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与合同约定符合性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情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准备情况等。
2、对监理单位的检查:检查监理安全岗位责任制、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及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情况等。
3、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方面工作情况的自查:自查建设手续办理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针对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施工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情况;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安全文明工作内容完成情况。
(二)定期检查
1、在施工期间的每周五前,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2、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涉及安全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归类,形成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间,完成整改后逐一进行复查;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在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
(三)日常检查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应即时向监理单位反馈,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作出限期整改的指令,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监理单位的指令不免除施工单位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应负的责任。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及安全事故的处理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
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