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延边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管理工作,现规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如下:
第一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及时完成校方提出的各项保修任务。
第二条 保修期内严格履行质量回访制度。施工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对保修工程进行回访,并向学校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回访告知函》。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接到《回访告知函》后一周内组织监理、学校用户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及施工方对所有保修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要求施工方限期履行保修义务。施工方保修工作完成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再次组织上述各单位对保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后填写《一年期保修回访工作意见书》,由参加检查验收的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条 施工方应在保修期满至多十天前,向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延边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书面提出工程保修金退还申请。
第四条 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收到施工方提交的工程保修金退还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监理、校用户部门及施工方召开保修工作验收会,对保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在确定施工方已在保修期内及时、全面完成了校方提出的保修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和校用户部门在施工方提交的《延边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质量保修金款退还程序参照《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
第五条 如在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基建工程管理部门退还施工方提交的《申请》,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方在限期内完成保修工作。施工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保修工作后,再次向校方提出验收申请,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方必须无条件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直至验收合格,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