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特点,制订本规定。
基建资金的支付主要有4种情况,分别为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结算款拨付和保修金款拨付。
第一条 拨付工程预付款。合同中是否要约定支付预付款,基建工程管理部门需经校领导同意或经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后实施。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列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第二条 拨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列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额)的85%。
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具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经办人(监理人、工程现场管理代表、造价咨询、校审计处)对工程的形象进度情况及所支付价款进行审核、会签手续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工程款借款单上审签意见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财务根据校领导审批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条 拨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受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商的工程结算结束,且学校上级行政主管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结束后,按审计结论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结算款。
第四条 工程质保金款:扣留工程质保金的比列按现行国家规定执行。支付质量保修金款,结合承包人质量保修情况和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保修期结束,承包人向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提出工程保修金支付申请,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条件审核承包人申请事项是否属实。
(二)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和用户部门审查确认承包人是否已完全履行保修义务。
(三)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分管管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五)校财务根据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累计已支付和应支付情况作最后审核并支付工程质保金款。
附件:保修金付款审批表
延边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保金支付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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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
施工单位 |
质保金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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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缺陷责任期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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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
缺陷责任期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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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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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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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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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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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
审 |
部 |
监理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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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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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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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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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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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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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1、具有多项工程合同时,在工程(设备)名称栏里应逐项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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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在上报本申请表时,须同时出示合同书、结算书等原件,并在申请表后附合同书 、结算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