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前(或下一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之前)专业现场代表须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通过图纸会审或与用户沟通尽可能事先解决施工图反映的技术、材质问题,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第一条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的设计缺陷提出变更的,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变更文件,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发放给各专业现场代表、监理、造价咨询、承包人。专人负责统计并填写“工程变更增减统计表”,定期与造价咨询、监理、承包人一一核实,防止竣工结算时出现漏洞。
技术复杂的、关系到结构安全、改变造型或使用功能、增加投资较多的重大设计变更,须经校领导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另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条 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人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为节约建设成本,可对工程设计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优化建议。该优化建议涉及工程变更时,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变更后的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取得基建工程管理部门签认。承包人收到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第三条 用户部门提出的变更问题处理。
用户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过的使用功能需求,被认为是完整的、充分满足教学科研要求的,已完成招标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接纳用户部门再次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除非因设计缺陷原因确属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情况,此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 当发生合同外技术经济签证事项时,承包人应当天通知监理、造价咨询、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人员一同到工地勘察,首先应确定是否属于签证范围,如确属签证项目时,应及时确定施工方案、计量原则、价款结算方式等,并做好详细的现场勘察和决定事项。
第五条 技术经济签证程序:签证项目的施工一经结束,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造价咨询、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一同到现场验收签证工程,从验收合格之日起2日内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报完整的技术经济签证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做为竣工结算依据。由专人负责统计并填写“技术签证统计表”,定期与造价咨询、监理、承包人一一核实,防止竣工结算时出现漏洞。
技术经济签证资料由承包人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签证部位、事由、工程内容、图示尺寸、工期、工程量和价款计算方法(计量及计价方法不得违背合同相关约定)等。在签证内容中涉及的费用事项,最终以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六条 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计算变更、签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