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本建设经济行为,提高建设资金安全度,规避经济纠纷和资金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建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规范、高效、公开、廉洁。
第二条 基建合同的范围
基建合同、协议是指学校授权基建工程管理部门为一方当事人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建设项目合同按性质分二大类,即分为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的施工类合同和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检测等的服务类合同。本合同管理办法不涉及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第三条 签定合同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会谈纪要、招投标文件、各种招标答疑中与合同签约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合同签订
各类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的格式化标准合同文本。
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检测等工程服务合同及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草签,由校审计、法律顾问审阅后在《延边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审签单》(详见附件)上会签;经分管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在合同书或协议书上加盖延边大学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后合同生效。
第五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校审计、校财务和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各执一份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备案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履约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三)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约,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延误。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补充条款或终止合同的,应在校法律顾问协助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并对于合同变更内容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竣工验收。承包人认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监理、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经查验,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要求的,或未全面完成合同承揽内容的,督促履约方进行整改和继续履约,确保合同履约完整性。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的,必须在校法律顾问指导和参与下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附件:《延边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审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