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确保基本建设工作高效、规范、健康、安全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本建设项目及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延边大学范围内凡国家和学校投资建设的实行招投标的基建项目,均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二条 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要提前做好给服务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招标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主要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办法、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商务条款、最高投标限价等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发改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达到招标规模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备安装及建筑设计、监理服务,一律进入建设工程有形市场公开招标。进入有形市场的建设项目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第五条 招标规模未达到国家发改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备安装和与其相关的勘察、测绘、建筑设计、监理、检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工程结算)等服务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禁肢解工程或项目而规避招标,严禁恶意压价、抬价或围标、串标。
第七条 投标、开标
(一)投标和开标在同一时间内公开进行,具体时间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二)投标书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重大疏漏和错误、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时有效,有效投标方可参与竞标。
(三)投标时间截止时,实际投标单位少于三家不得开标。开标后经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少于两家而缺乏竞争性时,不得评标,需重新组织招标。
(四)开标在投标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不到场的视为自动弃权(电子招标评标除外)。
(五)开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标过程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八条 评标和定标
(一)评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凡招标项目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均从吉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在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招标时,评委中的专业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业人员根据专业需求从吉林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
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的贿赂。否则,按违纪论处并取消评标资格。
(四)各类招标项目均应制订专门的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依据国
家、省、州、市相关规定和结合项目性质、类别和特点制定。评标办法原则上一标一定。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系统审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认真比较竞标内容的基础上,依据评标办法中设定的量化指标,独立为各投标单位打分,在评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把评标办法中没有的内容作为评标依据。打分结果汇总、计算后,根据综合得分高低顺序排序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六)定标。评标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应出具由全体评标委员签名的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宣读评标报告,当场宣布中标人。